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水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