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员的管理,实行技术船员注册登记制度。

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船员需要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