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航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水路交通实际,设置安全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设置水路交通管制区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