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交流合作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鼓励国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在本市建立研究开发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鼓励市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到本市开展科学技术活动。鼓励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依法与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开发科学技术项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