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建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制定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依法对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