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6 科学技术交流合作Article 39In force本市鼓励国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在本市建立研究开发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鼓励市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到本市开展科学技术活动。鼓励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依法与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开发科学技术项目。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