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学技术成果后,获得的收入归本单位,但应当对有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对象、方式、数额、时限等,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由本单位规定或者由当事方约定。本单位有规定且当事方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当事方无约定且本单位无规定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