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有权依法独立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企业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通过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征集其所需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合作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