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对其持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无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施前款规定,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学技术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