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或者当事人不配合现场执法调查弃车逃逸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车辆、设备,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还扣押的车辆、设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