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