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治安防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二)车窗上不得张贴有色膜、反光膜,不得悬挂窗帘或者放置遮挡物;(三)车辆号牌应当清晰、完好。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审验时,同时就车辆是否符合治安防范要求进行审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