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参加治安防范培训;(二)遭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所属经营者报告;(三)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