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