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