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