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