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