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物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或改造等所需经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