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和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