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物的公共消防安全应当实施统一管理。建筑物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