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建筑物的公共消防安全应当实施统一管理。

建筑物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