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