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