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对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五)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