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支持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增加有效水源,对相关建设活动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