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支持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增加有效水源,对相关建设活动给予资金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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