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系统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