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制度。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二倍交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四倍交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五倍交费。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取水不适用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