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制度。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二倍交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四倍交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五倍交费。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取水不适用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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