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用水应急预案,根据水资源供需状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用水紧缺期,实行限量或者限时供水。在用水紧缺期,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供水量,制定水量临时分配方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限制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用水。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