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末向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负责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用水计划按照下列依据核定:
(一)市或者县(市)年度用水计划;
(二)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三)单位水平衡测试报告;
(四)单位实际用水情况和用水计划考核结果;
(五)单位调整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说明;
(六)单位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情况。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用水计划,并与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用水协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