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末向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负责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用水计划按照下列依据核定:

(一)市或者县(市)年度用水计划;

(二)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三)单位水平衡测试报告;

(四)单位实际用水情况和用水计划考核结果;

(五)单位调整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说明;

(六)单位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情况。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用水计划,并与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用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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