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和使用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各级干部、妇女干部和各类人才。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对当地少数民族应当予以照顾。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人才参与自治州的建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到边远艰苦地方工作的人才、干部的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