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州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