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