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作为自治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