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作为自治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