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四份;(二)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六份;(三)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七份;(四)面积大于两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数可适当增加。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