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四份;

(二)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六份;

(三)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七份;

(四)面积大于两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数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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