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执行本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给予表彰奖励。(一)在草原保护、利用、建设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草原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执行本条例同违法行为斗争有功的;(四)在基层坚持草原工作十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