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执行本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草原保护、利用、建设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草原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执行本条例同违法行为斗争有功的;

(四)在基层坚持草原工作十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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