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并依法交纳水资源费。对超出计划的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不含百分之十)以下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一倍;(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二倍;(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三倍。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