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未按最小下泄流量标准下泄流量的,由市或者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的,处一万元罚款;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三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万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恢复河流下泄流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