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取水计量器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取水计量器具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并及时修复。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核查。维修期间需继续取水的,应当依照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施工降水不安装取水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许可井数、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