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并依法交纳水资源费。对超出计划的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不含百分之十)以下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一倍;

(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二倍;

(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三倍。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