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