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或《四川省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