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机关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移植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经省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