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和建筑物,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