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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侵害古树名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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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