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者保护方案,并按照避让或者保护方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