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建成后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