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于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禁止自行进行下列行为:(一)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二)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游乐等作业。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