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对于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禁止自行进行下列行为:

(一)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

(二)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游乐等作业。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